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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50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秀红与陈碧珍返还款项2015执500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红,陈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5000-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红,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陈碧珍,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陈秀红与被执行人陈碧珍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7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151650元,执行费2175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1月30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车辆管理部门,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碧珍在广州市海珠区东晓路花园街13号A1205房的房产,由于该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无法依法处理,经查询有关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50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刘国樑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煜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