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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树良与彭守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良,彭守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177号原告刘树良,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彭守玉,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刘树良与被告彭守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德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