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董祥明与徐恩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祥明,徐恩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董祥明,民警。被执行人徐恩睿,潍坊市坊子区地税局公务员。申请执行人董祥明与被执行人徐恩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坊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恩睿公积金账户(18×××40),不准给予提取。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孙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