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昕时与张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昕时,张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李昕时,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张智生,系庆阳润森农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昕时与被执行人张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智生归还原告李昕时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至归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已支付的2000元利息在利息总额中予以扣减)。案件受理费16680元由被告张智生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昕时与被执行人张智生于2016年4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智生于2016年4月底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昕时10万元、2016年5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昕时116680元,剩余执行款于2016年7月15日前全部给付完毕。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昕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张智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昕时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 波审判员 张 超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梧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