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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温一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一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121刑初59号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一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3月4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一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温一某酒后驾驶豫LT58**号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舞阳县舞泉镇南京路南段,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温一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温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温一某的供述;证人殷一某、温一某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视听资料;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检验报告;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一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一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一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郭军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