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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正森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正森,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苏正森,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23号。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对该账户继续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轩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