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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元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华,元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华,女,195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元光德,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珲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李晓华与被执行人元光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4000元、申请执行费2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元光德除工资账户外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此工资账户已被案外人申请冻结。申请执行人李晓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元光德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李晓华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珲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智博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