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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爱民与孟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民,孟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2323号原告:陈爱民。委托代理人:龚辉祖,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慧霞,浙江思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孟宗良。原告陈爱民与被告孟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依约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王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爱民的委托代理人龚辉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宗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陈爱民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中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其余不变。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定:2014年1月29日,被告孟宗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签订借款协议一份为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借款方自愿承担出借方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原告方交付借款之后,被告孟宗良出具收条一份为凭。因被告孟宗良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2015年4月30日起的借款利息,原告诉至本院,花费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未还属实,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并按约支付利息。未及时支付的,被告方还应按约支付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原告方主张的律师代理费过高,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综上,原告陈爱民合法有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宗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爱民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月息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元,由原告陈爱民承担33元,被告孟宗良承担16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338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