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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2015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公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常、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5日晚上,被告人何某驾驶浙J×××××轻型普通货车沿S327省道自东往西行驶。22时16分许,行驶至S327省道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柏家徐村293号前路段时,碰撞了同向在道路上行走的杨某、苏某,致使二人受伤。其中杨某经台州市立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苏某因车祸致外伤性蛛血,脑挫伤,腰3左侧横突骨折,腰4两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何某停车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认定何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苏某均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杨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何某已一次性赔付给杨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26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驾驶证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活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某犯罪后及时报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的家属并获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宣告缓刑无再犯罪危险,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汪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肖艺苑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