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247号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注册号110229005723033。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留民。被告刘韶,住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温泉馨苑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施青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