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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597号原告:刘某,群众。委托代理人:刘增国,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某,群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单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