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597号原告:刘某,群众。委托代理人:刘增国,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某,群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单飞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