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诉被告李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李秀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715号原告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宁伟国,主任。被告李秀玲,住所地辽源市。原告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诉被告李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南康房屋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业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