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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4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爱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连,刘洪波,黄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31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连。被执行人刘洪波。被执行人黄国清。申请执行人刘爱连诉被执行人刘洪波、黄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洪波、黄国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爱连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爱连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爱连诉被执行人刘洪波、黄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