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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刑初62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个体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3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逮捕。2016年1月21日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以广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日零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皖M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安徽省滁州市往重庆市,车沿210省道行至湖北省境内广水市11KM+700M处路段,因出弯道时操作不当,致所驾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车上乘坐人汪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85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人口信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3.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陈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