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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张华、吴灵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张华,吴灵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48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广场西路1号。代表人:郑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被告:吴灵巧。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张华、吴灵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二款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