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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王乐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乐,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177号原告王乐,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XXX,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乐与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XXX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伪造证据,编造约定管辖条款,导致本案管辖错误。很具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交由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述的管辖权异议并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X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李海容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任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