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白小刚与石家庄西里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刚,石家庄西里工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白小刚。被执行人石家庄西里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白建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家庄西里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庄西里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西里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3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兴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