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487号原告单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单某某承担。审判员 贺应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颜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