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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长成与张光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成,张光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115号原告张长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张光彩,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2016年1月28日受理原告张长成与被告张光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6年4月12日原告张长成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张长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张长成负担。审 判 员  甄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