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331-2号原告(反诉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郭跃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保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阎德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新海,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银河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