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陈振攀请执行商丘启恒种植专业合作社、商丘市启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攀,商丘启恒种植专业合作社,商丘市启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陈振攀,男,汉族,居民,1974年3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启恒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红玲,理事长。被执行人商丘市启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王红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振攀请执行商丘启恒种植专业合作社、商丘市启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商丘启恒种植专业合作社、商丘市启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申请人陈振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冠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