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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金生与刘永臣、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生,刘永臣,甘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305号原告张金生。委托代理人王宁,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永臣。被告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生与被告刘永臣、被告甘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