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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大帅与崔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帅,崔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298号原告张大帅。委托代理人张跃西。被告崔洁。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西路东段路北(瑞璞花园)。原告张大帅诉被告崔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帅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331元,应退306元),由原告张大帅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耀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