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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3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与赵桂明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赵桂明,李际玲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3508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肖殿孟,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新,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桂明,男,生于1959年12月1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巍巍(系被告赵桂明之子),男,生于1986年4月8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被告李际玲,女,生于1962年11月13日,汉族,济南历城百货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历城房管中心)与被告赵桂明、李际玲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历城房管中心诉称,被告赵桂明原系原告单位职工,于2011年7月被历城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于2011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历城区检察院指控赵桂明滥用职权罪,向历城区法院提起公诉。案经审理,历城区法院认定赵桂明构成滥用职权罪,并判处缓刑。赵桂明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历城区住建委于2014年8月14日出具济历城住建发[2014]30号文,决定将赵桂明开除公职。自赵桂明被立案至原告收到济南市中院裁定期间(2011年8月至2014年1月),原告一直向其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只发放生活费,在此期间,共计超发工资及福利待遇115070.1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超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115070.10元。本院认为,原告历城房管中心系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有编制的事业法人单位,经费虽为自理,但该单位在业务范围中具有负责全区房屋确权、登记及产籍管理等职能,单位人员的级别及工资管理、考核等事项均按照国家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要求执行,被告赵桂明原为原告历城房管中心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综上,本院认为历城房管中心与赵桂明之间的争议应为人事争议,历城房管中心要求赵桂明退回多支付的工资的请求,不属人民法院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故裁定驳回原告历城房管中心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济南市历城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 林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人民陪审员 张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