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塘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晋利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吕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晋利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晋利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斌、余丽娜,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吕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育文,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晋利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以已协商一致为由分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晋利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4元,反诉费2140元,分别减半收取987元、10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晋利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吕某负担107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赣平审 判 员 刘建民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