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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杨乃莲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乃莲,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15号原告杨乃莲,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陈晓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正阳区榆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郑文锐,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竺寅,系职员。委托代理人姜博文,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乃莲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杨乃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乃莲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