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群山与王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山,王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504号原告李群山,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永峰,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山诉被告王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群山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王永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群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李群山负担。审判员 张钢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