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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楼仙芳与王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仙芳,王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193号原告:楼仙芳。被告:王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仙芳诉被告王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仙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由原告楼仙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巧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