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4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楼仙芳与王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仙芳,王俊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4193号原告:楼仙芳。被告:王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仙芳诉被告王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仙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由原告楼仙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巧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