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68号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马某甲。申请人马某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述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撤回申请。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