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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张×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228号原告张×1,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鸿江,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2,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被告张×3,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诉被告张×2、张×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1撤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余积军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秀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