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广云与张德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云,张德军,张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陈广云被执行人:张德军被执行人:张德秀陈广云申请张德军、张德秀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张德军、张德秀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洮执字第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