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郑某与顾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湘杨路。被执行人顾某某,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湘杨路。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阴县人民法院(2010)湘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顾某某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储蓄所存款35000元或在其他单位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梦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