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北宫支行与潍坊誉隆得商贸有限公司、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北宫支行,潍坊誉隆得商贸有限公司,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潘杭州,高玉波,杨建勇,韩健健,王宪良,陈晓芹,候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2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北宫支行。代表人丁金波,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维铭。被告潍坊誉隆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杭州,总经理。被告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芹,总经理。被告潘杭州。被告高玉波。被告杨建勇。被告韩健健。被告王宪良。被告陈晓芹(王宪良之妻)。被告候燕。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北宫支行诉被告潍坊誉隆得商贸有限公司、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潘杭州、高玉波、杨建勇、韩健健、王宪良、陈晓芹、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宪良、侯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潍坊誉隆得商贸有限公司、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潘杭州、高玉波、杨建勇、韩健健、陈晓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与被告潍坊誉隆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2013年(北宫)字0013号]一份,借款金额为4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浮动利率。原告并于2013年1月25日与被告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年北宫(保)字0005号],约定被告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日二年。2013年1月25日被告潘杭州和高玉波、杨建勇和韩建建分别出具担保函一份,愿意以个人资产为潍坊誉隆得商贸有限公司的借款担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日二年。被告王宪良、陈晓芹于2012年12月20日出具担保函一份,愿意以个人资产为潍坊誉隆得商贸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到期日二年。被告侯燕也为上述借款签署了担保函,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潍坊誉隆得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万元;被告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潘杭州、高玉波、杨建勇、韩健健、王宪良、陈晓芹、候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九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在大众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载明:“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含相关下属支行)已将其对联合公告资产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包括承债主体和清算主体等)债权转让的事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联合公告资产清单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包括承债主体和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及/或履行清算责任。附件:?联合公告资产清单(汇总)基准日:2014年8月31日…21借款人:潍坊誉隆得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号:2013年(北宫)字0013号,币种:人民币,本金:3999972.17,利息:289562.44,担保合同号:2013年北宫(保)字0005号,担保人:潍坊老炒匠食品有限公司、陈晓芹、王宪良、潘杭州、高玉波、杨建勇、韩建建、侯燕”。因此,原告对本案所涉债权已不享有权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北宫支行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北宫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桂玲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人民陪审员 陈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