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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成顺与蒋鹏、王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顺,蒋鹏,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96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顺,居民。被执行人蒋鹏,居民。被执行人王健,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成顺诉被执行人蒋鹏、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健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成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合计175873.2元,被执行人蒋鹏对其中12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蒋鹏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成顺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合计130370.8元(已付61597.51元,再付68773.29元)。鉴定费2590元,由被执行人蒋鹏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蒋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鹏、王健无固定工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工商登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涟民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郭新奇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汉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