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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2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宋义恒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宋义恒,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塘厦迎宾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2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义恒,男,瑶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010。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塘厦迎宾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号塘厦万科生活广场L1002、L2009、L3001号铺位。负责人:刘长生。上诉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义恒、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塘厦迎宾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民二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50元,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签收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2015年12月29日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认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签收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其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日即2015年12月25日之前向本院缴交上诉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29日缴交上诉费已超过指定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关于“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点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东莞)有限公司逾期向本院缴纳二审诉讼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渠旺代理审判员  谢佳阳代理审判员  殷莉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免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