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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莉与薛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3129号申请执行人陈莉,无业。委托代理人孙金萍,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平,居民。陈莉与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薛平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莉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薛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平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陈莉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薛平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薛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陈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