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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大禾苗木有限公司,临沂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张坤,孟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2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河东齐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003-1。法定代表人葛涛,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大禾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汶泗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孟庆渠,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与新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坤,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坤,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临沂市区人。被执行人孟丽娜,女,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临沂市大禾苗木有限公司、临沂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张坤、孟丽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大禾苗木有限公司、临沂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张坤、孟丽娜所有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吴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