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02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02刑初91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2015年2月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2月2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2月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6)8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现、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以下刑罚,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在阳泉市郊区荫营镇千亩坪山上、旧二院附近,在其驾驶的车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书证可证实被告人归案经过:2016年2月2日中午11时许,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侦查员根据工作线索在阳泉市城区3654快捷酒店门口将涉嫌吸毒人员张某,张某甲抓获。2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书证可证实被告人年龄状况。3、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现场检测报告书可证实被告人吸毒的事实。4、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证实被告人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5、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书证可证实被告人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情况。6、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