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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波申请执行郭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郭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郭慧,女,1986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刘波申请执行郭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斯日古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阿古达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