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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10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蒲某某,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显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