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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71-2号原告: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法定代表人:商勤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新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仇为民,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龙,该公司员工。被告:凤阳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蒋保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义刚,该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17元,减半收取14858.50元,由原告靖江市苏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学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