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民终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忠志等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吉林市倍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5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住所:吉林市昌邑区。经营者:李忠志,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倍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于梁,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经本院按照其预留地址二次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按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69元,应退返184.5元,剩余184.5元由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陈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