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8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155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玉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李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2014年8月28日,原告起诉后撤诉。期间,原、被告一直没有联系,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李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及依据;2.婚生女孩随谁一起生活;3.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情况。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被告主张:原、被告认识没几天,原告就在被告家了,双方认识很长时间才结婚的,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是原告提出的,被告跟原告说会对她们娘俩很好的,而且被告也做到了。婚后双方感情还算不错,就是因家庭琐事有些矛盾。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孩子随被告生活,每月给抚养费300元。如果被告不同意抚养,原告可以抚养孩子。被告主张:孩子被告不给原告,如果真要离婚的话,女儿和被告一起生活,抚养费按国家规定,而且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被告主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原、被告就上述主张各自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李某乙。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2014年5月中旬,原、被告分居生活。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依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张某未能就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