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郑卫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276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卫,男,1991年4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丰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6)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若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7日22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郑卫到福州市晋安区景城酒店门口,将1.23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郑卫被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民警抓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及毒资均被现场查获。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侦破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照片,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卫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故意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卫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本案系运用特情引诱而侦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文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雪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