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田野峰诉被告李四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峰,李四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1579号原告田野峰,男,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李四新,男,住习水县交通局片区*楼。原告田野峰诉被告李四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野峰于2016年4月12日以已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野峰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解决纠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野峰撤回对被告李四新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田野峰负担。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洪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