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高明龙与南通立德纬业针织时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龙,南通立德纬业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356号申请执行人高明龙。被执行人南通立德纬业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万继刚。申请执行人高明龙与被执行人南通立德纬业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南通立德纬业针织时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高明龙欠款94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立德纬业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司荣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417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在另案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南通立德纬业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磨头镇高庄社区15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设备及相关物品,目前正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拍卖,待后处理。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在另案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皋商初字第0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邵明振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