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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刑更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庆西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刑更464号罪犯李庆西,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2009)喀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庆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75546元(已交1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以(2012)新刑减(假)字第002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新刑减(假)字第3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至2033年5月15日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以罪犯李庆西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庆西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被评为2014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7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9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4年12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3月获季度表扬一次,2015年7月获季度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庆西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庆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6月16日至2032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子勤审 判 员  胥 英人民陪审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