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10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美艳与锁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艳,锁顺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10民初120号原告张美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斌,男,太原市晋源区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锁顺玉,男,回族。原告张美艳诉被告锁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美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美艳的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锁顺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美艳诉称,2009年6月3日,被告以朋友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他人未还款为由,推诿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锁顺玉辩称,被告没有欠原告的钱。在2009年6月的一天,原告与其老公两个人长期在义井涉赌抽头,原告老公与被告是领导与下属的关系,被告是跟随原告老公一起挣钱的。当时原告老公问被告有没有人借钱,他们想放高利贷,于是被告将自己在麻将馆认识的河南人黄新平介绍给了原告及其老公。原告及其老公将50000元现金借给黄新平,因原告及其老公担心树大招风,于是由黄新平给被告出具了一份50000元的借条,再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50000元的借条。当时约定5分的利息,而且已经支付过两年的利息了,仅是利息就已经付过50000多元了。黄新平后来在原告老公的赌场还输过100000元,他们都认识。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美艳现金伍万元整(50000),借期二个月”。另外,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称案外人黄新平为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2011年11月18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希望被告能与其一起找黄新平追偿债务,后未果。现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通话录音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虽有借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合同不生效。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应有交付款项的事实。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交借条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且被告也承认自己确实给原告出具过借条,但根据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及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被告并不是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将该50000元实际出借给了被告,故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美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美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