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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郑佳健与王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佳健,王荣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484号原告郑佳健。委托代理人陈震南(受郑佳健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佳健诉被告王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佳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佳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荣兴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佳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郑佳健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毅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