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郑佳健与王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佳健,王荣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484号原告郑佳健。委托代理人陈震南(受郑佳健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佳健诉被告王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佳健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佳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荣兴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佳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郑佳健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毅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