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彭泉忠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81刑初33号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2004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胡茂忠,江西泰极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付文娟,瑞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2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指定辩护人胡茂忠、付文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4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就其父亲彭某甲1987年上访期间在瑞昌县政府服毒自杀一事,开始到瑞昌市委、市政府上访。2014年5月12日,瑞昌市政法委调查组向被告人彭某某反馈调查结果:维持1987年鉴定结论。被告人彭某某不服,要求开棺验骨,并多次在市委市政府扬言要到学校去杀人,并购买刀斧等工具放在家中。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彭某某的妻子余某某手持被告人购买的斧头到瑞昌市市政府上访,并告知市委领导要是市政府不满足被告人彭某某的上访诉求,被告人彭某某便要拿斧头出去杀人。2、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信访案转由瑞昌市公安局处理,开始三级信访程序。2014年11月13日,瑞昌市公安局就被告人彭某某要求开棺验骨诉求做出了不予支持的答复,2014年12月23日,九江市公安局做出了维持瑞昌市公安局复函的答复意见,2015年2月4日,江西省公安厅也就彭某某要求开棺验骨的诉求做出了不予支持的书面答复,同时明确该意见为最终意见。被告人彭某某在此期间,仍继续闹访,并在公安机关每次给予被告人彭某某答复之后,做出过激行为,到处扬言要到学校杀人。3、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挖出其父亲遗骨,并将其父亲遗骨摆放在瑞昌市市政府门口,以此来要挟市政府。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彭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在瑞昌市拘留所扬言出去后继续闹访,并扬言要杀人。4、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就同一诉求向瑞昌市公安局报案,称其父亲系被人谋杀。2015年10月22日,瑞昌市公安局对此报案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了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收到告知后对此不满,认为其父亲是被瑞昌市人杀害的,并扬言要报复杀人。2015年10月30日,瑞昌市委主要领导接访,答应由瑞昌市公安局请江西省公安厅专家向被告人彭某某当面解答疑惑。2015年11月14日,江西省公安厅派毒物专家徐某某教授支援此案,徐教授从专业角度对彭某甲自杀事件中有关内容向被告人彭某某做出了解答,并明确表示无鉴定尸骨的必要。被告人彭某某得到答复后,心感不忿,于2015年11月19日手持匕首在瑞昌市人民广场处自残,以此来威胁市政府。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江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等证言;检查、辨认笔录;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扣押清单、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寻衅滋事,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辩称:2014年,我曾经对我老婆说过“政府不作为,我要杀人”,但我没有说要杀谁,我买了斧头,但我没有扬言要到学校杀人,我本意想杀的是杀我父亲的凶手。我因为听到小孩家长说我要杀小孩,我很生气,我自残就是为了向小孩家长说明我没有想杀小孩。我很后悔我做过的事,我认罪。辩护人胡茂忠、付文娟辩护意见:1、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众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起诉书指控的四起犯罪事实中,前三起均不构成寻衅滋事,因为被告人购买斧头放在家中属犯罪预备,没有实行行为;扬言到学校杀人只是其诉求得不到解决出于气愤所说的过激言语;将其父亲的遗骨摆放在瑞昌市政府门口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第四起被告人在广场上自残,侵犯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2、从案件的起因看,被告人犯罪也属事出有因,因为被告人对市政法委报告认定其父亲是在老县政府喝农药死亡存在质疑,后通过上访,诉求一直得不到解决,才使用了不正当的方式表达诉求。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是其犯罪的原因,鉴于其犯罪后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悔罪表现,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59年3月25日,中共瑞昌县委五人小组认定彭某甲(彭某某之父)犯反革命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管制。同日,上述五人小组甄别定案小组建议改为管制二年。同年3月28日,上述五人小组同意这一意见。同年4月24日,中共九江地委五人小组建议司法机关给予彭某甲七年有期徒刑。1959年6月6日,瑞昌县人民法院以彭某甲犯反革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1987年4月4日,彭某甲以其被压制离婚及举报乐山公社工作人员贪污为由到瑞昌县政府上访,期间服农药死亡。1987年4月5日,经瑞昌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彭某甲遗体胃内容内含有有机硫农药杀虫双。2004年6月20日,彭某某祖母去世,彭某某拒绝火化,后被强制火化。为此,彭某某到北京上访,因在上访期间用刀刺伤一美国公民,彭某某于2004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彭某某以其父彭某甲未写反动标语,未抢劫枪支,未进山为匪和等待国民党复辟,瑞昌法院判决彭某甲有期徒刑七年错误为由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同年5月8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没有证据为由驳回了彭某某的申诉。2014年4月1日,彭某某到瑞昌市委上访,提出其父彭某甲只被判决管制三年,却坐了七年牢,法院伪造判决书,其父喝农药死亡法医鉴定和法医资格存疑。为此,市委成立调查组对相关问题展开调查,同年5月11日,市委调查组向彭某某反馈了调查结果:维持1987年鉴定结论,彭某某诉求均不能成立。彭某某对此十分不满,扬言6月20日前没有满意结果会采取过激行为,5月27日,市委政法委书面答复彭某某,劝其息诉,彭某某提出要对其父亲的遗骨重新鉴定。2014年9月22日,彭某某之妻余某某手持斧头到市委上访,反映彭某某在家购买斧头,并扬言不满足其诉求就杀人。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信访案转由瑞昌市公安局处理,开始三级信访程序。同年11月13日,瑞昌市公安局对彭某某要求开棺验骨的诉求做出了不予支持的答复;同年12月23日,九江市公安局做出了维持瑞昌市公安局复函的答复意见;2015年2月4日,江西省公安厅做出了不支持开棺验骨的书面答复,并明确该意见为最终意见。彭某某在公安机关每次给予答复意见后,均作出过激行为,扬言到学校杀人。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挖出其父亲遗骨,并将其父亲遗骨摆放在瑞昌市市政府门口,以此来要挟市政府。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彭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在瑞昌市拘留所扬言出去后继续闹访,并扬言要杀人。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就同一诉求向瑞昌市公安局报案,称其父亲系被人谋杀。2015年10月22日,瑞昌市公安局对此报案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了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收到告知后对此不满,认为其父亲是被瑞昌市人杀害的,并扬言要报复杀人。2015年10月30日,瑞昌市委主要领导接访,答应由瑞昌市公安局请江西省公安厅专家向被告人彭某某当面解答疑惑。2015年11月14日,江西省公安厅派毒物专家徐某某教授支援此案,徐教授从专业角度对彭某甲自杀事件中有关内容向被告人彭某某做出了解答,并明确表示无鉴定尸骨的必要。被告人彭某某对此解答十分不满,扬言要到学校杀人。瑞昌市委市政府为防止严重后果发生,召集教育局等单位开会制定预案,加强了学校的防控措施。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手持两把匕首在瑞昌市政府广场国旗下刺伤自己的两条大腿,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且经本院评议后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其曾用名彭--,其父亲彭某甲于1987年在瑞昌县政府死亡,瑞昌市政法委给了其一份鉴定报告,结论为其父亲系喝农药死亡,其怀疑父亲系被谋杀,于是从2004年7月份开始到北京上访,因寻衅滋事其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7年刑满释放。2014年其开始到瑞昌市市政府上访,要求对其父亲开棺验骨,后瑞昌市政法委给了其一份答复函,答复内容为喝农药死亡一年之后检验不出农药成分。得到答复后,其很激动,说了些过激的话,具体说了什么记不清。其不满该答复,于是继续上访,上访时有时说了一些要杀人的过激的话,具体时候记不清。后其上访案子转到瑞昌市公安局处理,瑞昌市公安局给了其一个回复,回复内容与政法委的回复基本差不多,其不服,之后到九江市公安局上访,九江市公安局受理后也给了其回复,回复内容维持瑞昌公安局的答复,其继续去省公安厅上访,省厅回复维持了九江市局的回复,至此其信访三级终结,其在三级终结答复函上签了字。在省公安厅上访时,因负责接待的人不让其见领导,其说过要是手里有刀,就捅死接待的那个人。2015年3月30日,其因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于是将其父亲骨头挖出,并且带到瑞昌市市政府门口摆放,后因此被瑞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在拘留所期间,其说了出去之后要继续上访,但不记得有没有说什么过激的话。2015年6月,其到瑞昌市公安局就其父亲死因报案,同年10月份,瑞昌市公安局向其送达了不予立案决定书。其不服,继续找瑞昌市市委领导上访,2015年11月14日瑞昌市市政府请来了省里的徐教授过来,徐教授答复是维持三级上访时的意见,当时,其对瑞昌市市委领导说了一些过激的话,说了要杀人的话,说杀不了大的,杀个小的总杀得到。得到徐教授答复之后,其很难过,觉得诉求得不到处理,在2015年11月19日,其携带之前购买的两把匕首,到瑞昌市政府广场上,跪在国旗下用携带的两把匕首分别将自己两条大腿处各捅一刀。另其之前也购买过匕首、斧头之类的东西,准备实在忍不住要杀人的时候就拿出来使用,后被其妻子交到瑞昌市市政府,其自己也交了些到派出所。二、证人证言:1、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瑞昌市横港镇先锋村村支书多次参与市政府关于彭--上访的协调会,在2014年5月份协调会上,彭--行为很偏激、过激,因为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扬言要杀人。2015年11月份,毒物专家徐教授到场的会议上,彭--在会场上也扬言要杀人,行为比较偏激。在公安机关向彭--送达了不予立案告知之后,彭--情绪比较激动,就扬言要杀人。在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其和彭--、陈某某一起吃饭后聊天时,彭--提到了要在学校杀学生。2015年1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其接到电话知道彭--在瑞昌市政府广场自残的事。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瑞昌市横港镇政府综治办工作人员参与了2014年5月12日政法委召开的关于彭--上访的协调会,在会上彭--当场发火,行为激动,具体说了什么话记不清楚。在2015年10月23日,其与江某某一起请彭--吃饭,饭后做彭--工作时,彭--行为比较过激,扬言要是到2015年10月30日之前不能满足他的诉求,他就到学校里去杀学生,还扬言要提四个学生的人头来。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瑞昌市横港镇综治办工作人员参与了2014年5月份瑞昌市政法委组织的关于答复彭--诉求的会议,在会上,彭--比较激动,说如果政府满足不了他的诉求,便要报复社会,说了要实施过激行为的话。4、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份,彭--到市里上访,因诉求得不到满足便扬言要杀人,还要到幼儿园和学校等人多的地方杀学生,市委非常重视,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做好稳控工作。2014年5月12日,赛湖农场制定了稳控方案,其作为瑞昌市赛湖农场的武装部长担任稳控组的副组长,后其经常到彭--家做彭--的思想工作,彭--一直扬言如果不满足诉求就到幼儿园和学校杀人,为此,其和派出所民警到赛湖辖区内的所有学校和幼儿园通知加强保卫工作。此外,其听彭--说过要杀公安局的周洪秋,彭--在市里和很多公开场合都扬言杀人。彭--因鱼塘的事也曾闹访扬言要杀人。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瑞昌市政府的保安,在工作期间,看到彭--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和一把小斧头到市政府上访,称该斧头是她丈夫彭--买的,如果政府不把彭--上访的事解决好,彭--就可能拿那把斧头出去杀人。2014年11月份,彭--和妻子一起到市政府上访,彭--的妻子向其说,如果上访的事情没解决好,彭--就要去杀人,先从他自己子女开始,再杀别人。2014年11月18日,彭--上访时对其和同事说,事情处理不好的话,过了22号就要去杀人。2015年3月30日,彭--在瑞昌市政府大门口摆放尸骨。2014年上半年,彭--带斧头上访,被保安队收了,2014年下半年,扬言要杀人。6、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瑞昌市市委政法信访办主任接访过彭--,2014年5月调查组在瑞昌市政法委会议室向彭--反馈调查结果后,彭--情绪激动,十分不满意,并说在2014年6月20日前没有给他满意的答复,就持刀或斧头到人多或学校等地进行报复。其每次接访彭--时,彭--都威胁说要杀人之类的话,其中有一次,说要政府赔偿他100万元现金以及两套公寓楼房屋。7、证人田某某的的证言:证实彭--2014年11月17日、18日上访时称如果22日之前不能处理好上访的事,就要去杀人。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作为瑞昌市政法委办公室工作人员,2014年11月19日上午听见彭--在办公室里大声说叫,如果市政府不能在限期内满足他的诉求,他便要在瑞昌市把事情闹大,还说要到街上去杀人。2014年至2015年期间,彭--多次到市政法委上访其父亲的事情,多次扬言要杀人,说如果市政府在他要求的期限内没有解决他的诉求,便要到幼儿园去杀学生,具体次数太多,其记不清楚。9、证人冯某、彭某乙、杨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彭--上访被拘留期间,因为彭--扬言杀学生,教育局召集校长开会,要求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1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姓彭的上访男子在拘留在一起,其听姓彭男子说从拘留所出去后还要继续搞,其好像还听到姓彭男子说过出去后要到政府门口伤几个人,报复社会,具体是伤谁没有说。11、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辨认笔录的中认出的3号在拘留所与其关押在同一监室,3号是因为上访的事被拘留的,说过出去后还要继续搞这个事,3号平时和别人说的时候,其听到说拿斧头之类的话。12、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姓彭的上访男子在拘留所与其在同一监室,其听姓彭男子说了上访的原因和目的,就是为了要钱,他要求政府最少给他三百万元,才解决不上访的事,他还说了政府没有满足他的诉求,所以他要不断上访。1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彭某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4月20日的样子,彭某某买了一把刀,叫其把他杀了,因为其劝彭某某算了,不要闹了,彭某某心烦,所以买了把刀,叫其杀了他。彭某某要求政府给他父亲的死一个说法,同时解决他生活上的困难。如果政府给点钱他,既可以解决他生活上的困难,也表示政府对他父亲的死认了错。其多次报警是怕彭某某真的拿刀出去杀人,因为政府没有满足彭某某的诉求,所以彭某某就说了要出去杀人。2014年其带了一把彭某某购买的斧头到市政府找领导,其带斧头找领导是为了让市领导知道彭某某可能拿斧头出去杀人。2015年11月份左右,彭某某见了省里面的专家回家后就很难过,就说要出去杀人,有一次其劝说彭某某时,彭某某很生气,就说了要把其杀了再出去杀其他人。1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30日一头绑白布的男子在市政府大门入口处摆放尸骨。2015年10月28日余某某到其值班的地方说要找市领导反映她丈夫要杀人。2015年11月16日,余某某再次来市政府一楼大厅要求见罗书记,称她丈夫杀人,请求政府将她丈夫彭--抓起来。余某某上访时因为她丈夫彭--上访反映的问题没有解决,然后彭--多次说要杀人,所以余某某请求市政府派人将彭--抓起来。15、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参与几次市里关于彭某某上访的协调会,2015年11月份,省里专家来瑞昌就彭某某的诉求进行解答,彭某某得到答复后,情绪激动,说他去省公安厅上访时,因为接访的女同志不让他见厅长,他如果当时身上带刀了的话,就把那女的杀了。彭某某私下跟其讲过赔偿的事,他跟邵市长提出赔偿现金两百万以及房屋一套,后来看在罗书记的面子,政府赔偿一百万人民币以及房屋一套就算了。16、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余某某上访,说她老公彭--因为父亲的案子找政府没有解决,所以要杀死她和孩子,还要出去杀人,余某某要求政府把彭--抓起来,不然她就到市政府大楼门口喝农药自杀。17、证人田某甲、田某乙、柯某甲、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19日上午9时左右,彭某某在市政府广场国旗下拿刀自残。三、书证:1、瑞昌市委2014年5月15日的维稳信息(附彭--调查报告)、2014年5月12日协调会记录、稳控方案、2015年4月8日稳控工作会议记录、2015年4月8日赛湖农场印发的预案及通知、2015年4月2日城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会的会议记录和签到表:证实市委、市政府针对彭--信访案件的答复过程以及因为彭--扬言杀人,市委、市政府采取的措施。2、中共横港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二份:证明陈某某现任横港镇政府综治办主任、刘某某在横港镇政府综治办工作。3、瑞昌市政法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针对彭--信访问题,瑞昌市政法委组织调查组调查情况,并于2014年5月12日向彭--反馈,彭--听到回复后情绪激动,扬言要持刀或斧头到人多尤其是学校等地进行报复。之后彭--多次闹访,扬言要采取过激行为。4、瑞昌市政法委提供的关于彭--信访案件的答复以及报告、瑞昌市公安局的答复:证实被告人彭--信访过程。5、瑞昌市公安局赛湖派出所2014年10月9日和2015年11月3日的广场警务信息、2014年9月份及2015年10月份警务室处置涉访问题登记表、赛湖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9月22日彭--妻子余某某持彭--购买的斧头到政府上访,并表示如果政府不满足彭--的要求,彭--可能会拿斧头做出过激行为,以及2015年10月余某某和彭--上访情况。6、瑞昌市政法委提供的关于彭某某信访的经过说明、九江社会动态信息、瑞昌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彭--向九江市公安局提交的信访材料,九江市公安局受理告知书,九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关于化验方面的回复以及九江市公安局的答复意见书、申请终结的报告,彭某某向江西省公安厅提交的信访材料、江西省公安厅的复核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及江西省委巡视组的信访件处理单:证实彭某某信访案件过程以及三级信访终结。7、朱海琴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实彭--在瑞昌市政法委上访期间多次扬言如果政府不满足诉求,就要到街上杀人。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鲁振武被拘留期间。9、瑞昌市公安局赛湖派出所2015年4月1日、4月8日、9月7日、11月2日以及11月16日的例会记录:证实赛湖派出所针对彭某某扬言报复社会所采取的稳控措施。10、瑞昌市公安局赛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彭--向赛湖派出所交来一把长约25厘米的水果刀。11、瑞昌市赛湖派出所行政处罚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彭某某因在瑞昌市政府拜访尸骨被行政拘留十日。12、摆放尸骨现场照片:证实彭某某摆放尸骨的现场情况。1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彭--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4、政法委信访、维稳会议记录:证实政法委部署对彭--信访的稳控工作以及彭--扬言2012年10月30日不给予明确答复就要做出极端事情。15、接访彭--信访的会议记录:证实彭--的要求以及接访过程。16、2015年10月26日的维稳信息:证实彭--上访情况。17、彭某某立案请求书及瑞昌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证实彭某某要求瑞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其父亲系非正常死亡案及瑞昌市公安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事实。18、瑞昌市横港镇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实周华平在横港镇政府工作,任镇党委委员,分管综治工作。19、省、市专家接访彭--的会议记录:证实2015年11月14日,省毒物专家向彭某某解答疑问的过程。20、瑞昌市教育体育局的干部会议记录:证实瑞昌市政法委因为彭--事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学校、各幼儿园做好防范。21、瑞昌市联席办的抄告函、瑞昌市横港镇政府的稳控方案、九江市国营赛湖农场的情况汇报:证实2015年11月19日彭--在广场自残后政府的稳控措施。22、2015年12月7日的广场警务信息及信访问题统计表;证实2015年11月19日,彭--在政府广场旗杆下自残。23、接处警登记表、出警经过三份以及瑞昌市刑侦大队的证明一份:证明2015年11月19日,彭某某在瑞昌市政府广场国旗下自残的经过。24、瑞昌市公安局政工监督室出具的证明二份:证实陈刚、邓方林、聂军为瑞昌市公安局赛湖派出所在编民警以及余纲要为赛湖派出所工勤人员。2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管制刀具认定书及送达回证:证实2015年11月19日彭--在政府广场持刀自残后,民警从现场提取两把彭某某丢弃的用于自残刀具,并依法对两把刀具予以扣押,经认定,上述两把刀具均属管制刀具,以及该认定书依法送达给彭某某的情况。26、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彭某某的身份基本情况以及曾用名彭--。27、瑞昌信访局来访登记表、上访材料、协议书以及赛湖农场的情况汇报、土地租赁合同:证实2013年彭某某因鱼塘事情上访经过以及2009年到2012年间彭某某因住房、户口、供电、土地等问题多次上访的情况。28、余某某的请愿书一份:证实彭某某说过以后出去打工,走法律途径验骨,不再闹访,希望有关机关对彭某某从轻处理。29、中共瑞昌县委五人小组《关于对以蔡灿亮为首的反动盟兄会的结论》一份:证实建议对彭某甲判处管制三年的事实。30、中共瑞昌县委五人小组甄别定案小组《关于彭某甲问题的结论》:证实建议对彭某甲判处管制二年的事实。31、中共九江地委五人小组《对瑞昌县青山劳动大学以蔡灿亮为首的反革命小集团—民兄弟会的结论》:证实建议判处彭某甲有期徒刑七年的事实。32、瑞昌县人民法院(59)法刑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彭某甲犯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33、瑞昌市公安局化验鉴定书:证明彭某甲遗体胃内含有农药杀虫双。34、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九中刑监字第0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证实彭某某的申诉申请被驳回的事实。35、本院关于彭--信访案件的汇报材料:证实本院已就彭某甲等人犯反革命罪的判决情况向彭--作了解释。36、彭某某递交的信访材料:证实彭某某的信访诉求。37、瑞昌市政法委办公室答复意见:证实瑞昌市政法委接待彭某某上访、成立调查组调查及给予彭某某答复的事实。四、视频资料:1、陈某、邓某某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录像:证明被告人彭某某在广场自残情况。2、送达告知书的视频资料:证实2015年11月25日向被告人送达管制刀具认定书时的情况。3、讯问录像三份:证实对被告人彭某某讯问情况。五、辩认笔录及照片:1、周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周亚平辨认出笔录所说的姓彭的男子就是彭某某。2、鲁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拘留所与其关在一起的是3号彭某某。3、朱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与其关在同一监室的姓彭的上访男子就是彭某某。针对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1、关于被告人彭某某提出其选择在广场自残是为了证明其没有要到学校杀人的意图的辩护意见。经查,彭某某在上访期间多次向接访人员扬言要到学校、幼儿园等场所杀人,证人江某某、陈某某、徐某某、曹某某等人均证明这一事实存在,加之在公共场所自残与证明没有到学校杀人意图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彭某某的这一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前三起事实均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某某因对接访单位对其诉求的答复不满,采取不断上访的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并在上访期间在多种场所扬言到学校、幼儿园杀人,甚至准备了管制刀具和斧头,后期发展到将其父亲遗骨摆放在政府大门口和在广场上自残的程度,该行为的质与量已经明显超出了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范围,理由不正当,手段不合法,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将上述行为割裂开来分析是不客观的,其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某是对法律的不理解才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没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信访事件已经依法三级终结后,为迫使政府满足其上访诉求及发泄不满情绪,仍缠访不断,准备斧头、匕首等管制器具扬言到学校、幼儿园等场所杀人,并在公共场所政府广场自残身体,造成社会恐慌,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波人民陪审员 范友芳人民陪审员 周起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小娟 关注公众号“”